济源市城投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济源市城投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9001民初5691号
原告:济源市城投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荆梁北街新蟒园东门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城投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