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标建设有限公司

***、***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2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系死者李士新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系死者李士新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3,女,1992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系死者李士新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2017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系死者李士新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某3,***之母。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祖鸿,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14年2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4,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现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系***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5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X07K0F。
法定代表人:包蕾,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一,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谭德烟,男,1975年5月7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现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张某3、***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天标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一、谭德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鄂0529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3、***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3、***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3、***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上诉人***、***、张某3、***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继雄
审判员  曹 斌
审判员  聂丽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