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财保208号
申请人:江苏固格澜栅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104国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发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成,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黄序村。
法定代表人:徐明顺。
申请人江苏固格澜栅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镇江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利于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6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江苏固格澜栅防护设施有限公司预先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段为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