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固格澜栅防护设施有限公司

6830江苏固格澜栅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3民初6830号
原告:江苏固格澜栅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104国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发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成,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露,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5月19日生,汉族,启东市人,住启东市。
被告:施永娟,女,1968年8月3日生,汉族,启东市人,住启东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石斌,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固格澜栅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永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固格澜栅防护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4元,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江苏固格澜栅防护设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
审 判 长  杨雪峰
人民陪审员  杨利健
人民陪审员  郝德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殷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