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5236号
原告:江苏固格澜栅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三圆制桶公司新厂区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1月29日生,南京市人,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江苏固格澜栅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江苏固格澜栅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998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订购铁艺大门、围墙护栏各一套,原告为被告制作并安装好后,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剩余款项。后被告未按约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承揽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为被告定作铁艺大门、围墙护栏,并在被告住所地进行了安装,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为南京市栖霞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