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潮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联成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潮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6616号
申请人:***市潮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严家埭村。
法定代表人:陶志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市联成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老宅路城东花苑会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市潮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联成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潮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市联成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潮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联成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