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3执16332号
***,陕西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潮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潮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2124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潮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37000元,本院收取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潮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费1955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1633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2月9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