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3262号
申请人:***市潮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严家埭村。
法定代表人:陶志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峰,江苏江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莹雪,江苏江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市潮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潮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潮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曾宪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谢佳桐
书 记 员 周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