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市建功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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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2执77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2月0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宁波市鄞州区恒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宁波市建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0538451381)。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桃源村。
法定代表人:王园园。
被执行人:***,男,1952年0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建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2民初151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市建功建设有限公司、***向***支付货款50000元;***向***支付货款529037.8元,
并支付违约金;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8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市建功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0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市建功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宁波市建功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50000元,已履行完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本院系轮候冻结,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2执77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陈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