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29996号
原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道九园工业园3号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圆,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轩,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创新大厦3层3033号。
法定代表人:程里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鑫,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