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5执373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道九园工业园3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东环路与超泽路交叉口东行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货款3267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货款32676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逾期利息25302元),执行费518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进行查控,查明该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传统财产调查后,查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暂无下落,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永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时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