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5679号
原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道九园工业园3号路。
法定代表人:朱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佳,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金耀华。
原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裴悦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