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3331号
原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市卡尔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道九园工业园3号路。
法定代表人:朱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丰产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黄彦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市卡尔斯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诚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市卡尔斯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74元,减半收取4,737元。由原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市卡尔斯阀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郝路祥
人民陪审员 赵立峰
人民陪审员 于 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会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