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民初34599号
原告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新乡市新飞大道**营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674143980H。
法定代表人郭学贤,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记,男,汉族,1987年11月5日,住,住河南省舞阳县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道九园工业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3845878X3。
法定代表人朱志强。
原告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孔德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