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5民初5007号
原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九园工业园3号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丰产路28号。
原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计1770元,由原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