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5民初5007号 原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九园工业园3号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丰产路28号。 原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计1770元,由原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