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26执8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昊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思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负责人:***,男,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昊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鄂0626民初1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车辆、有价证劵、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5、对被执行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在襄阳康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承包建设保康肉食产业园(一标段)项目工程款1524740.4元予以了扣留。
经查,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查询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与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在襄阳康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承包建设保康肉食产业园(一标段)项目工程款1524740.4元已扣留,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