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621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众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彩工业园二汽C1幢104号。
法定代表人:曹文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市昊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内环西路东侧环球金融城写字楼2栋2单元12层1211室。
法定代表人:张贵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众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市昊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691民初14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襄阳市昊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市昊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894.0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长军
执行员 韩 路
执行员 范新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