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6财保31号
申请保全人:***,女,1975年10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保全人:重庆屹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号号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重庆屹荣建设有限公司诉前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重庆屹荣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文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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