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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财保6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湖中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谢家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学,云南龙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杰,云南龙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万宏嘉园沣苑B座11楼1120号。
法定代表人:刘佃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顺莉,女,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2)云0103财保6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了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9,499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对解除保全无异议。申请人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9,499元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