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乳山市春力机械设备租赁部、安徽荣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财保214号
申请人:乳山市春力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乳山市城区阳光城生活小区**。
法定代表人:孙辉,经理。
被申请人:***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界首路**锦华明郡**住宅楼**iv>
法定代表人:刘景红,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昌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闽江街**0)。
法定代表人:刘乃兴,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50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1500000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等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广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