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乳山市春力机械设备租赁部、安徽荣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2822号
原告乳山市春力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乳山市城区阳光城生活小区1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83MA3CNY0G2K。
负责人孙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海,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界首路599号锦华名郡11#住宅楼18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景红,经理。
被告辽宁昌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闽江街14号(1-25/26-10)。
法定代表人刘乃兴,经理。
原告乳山市春力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辽宁昌岱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乳山市春力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乳山市春力机械设备租赁部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春力机械租赁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雁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任霄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