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乳山市春力机械设备租赁部、某某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春力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乳山市城区阳光城生活小区15-13号。
负责人:孙辉,经理。
被执行人***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景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春力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鲁1083民初45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