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2民初416号
原告:**,个体工商户,住安图县。
被告: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住图们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送修海诉被告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送修海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送修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杨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姜银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