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乳山市春力机械设备租赁部、某某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3执保3号 申请人:乳山市春力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城区***生活小区15-13号。 被申请人:***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界首路599号锦***11号住宅楼1801室。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春力机械设备租赁部与***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108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实施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乳山市人民法院(2023)鲁1083执保3号案件保全完毕。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