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乳山市春力机械设备租赁部、某某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3财保1号 申请人:乳山市春力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城区***生活小区15-13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界首路599号锦***11#住宅楼1801室。 法人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5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45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阜阳市颍州支行,账号:340501712008********。 查封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