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长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财保329号
申请人: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定光新农村D#S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4297XD(1-2)。
法定代表人:周先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长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B座9层910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A2X82Q(1-1)。
法定代表人:范森,执行董事。
申请人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长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长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王鹏
人民陪审员谷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缪浩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