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市大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徽长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11民初1192号

原告:蚌埠市大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夏第一街区第B5(a.b)幢1单元1层B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6301677X。

法定代表人:靳学侠,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启超,安徽华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长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澛港街道柏庄时代广场1#楼1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A2X82Q。

法定代表人:范森,公司经理。

原告蚌埠市大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长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蚌埠市大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蚌埠市大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思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