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21民初1042号
原告:***,女,汉族,1993年2月2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兰兰,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泉阳路北侧北城中环城一期2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RLR2W8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10月29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迎娥,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兰兰,被告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迎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12月22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共同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月利率1.2%,并以被告***名下房产(产权证号:00××69)作为抵押,抵押范围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协议签订当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17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追讨,原告在2021年1月4日要求被告偿还,但被告至今拖欠。故,原告为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22日起,按月息1.2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律师费10000元、诉讼费3700元、保全费1370元、诉责险保险费用800元由两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借款170000元属实,目前尚未还款。借款的乙方是被告***,但被告***将该笔款项用于公司周转,属于公司的债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协议、转账记录、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律师费发票复印件、保函费发票、诉责险保单、保全费收据等。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1、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00元;2、原告为提起本诉支付律师费10000元。
本院认为,两被告对于欠款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其个人不应承担公司债务。而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明确载明的借款人为两被告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且该款项实际也是转入***个人账户。因此,无论该借款是如何使用,仍应根据双方约定来确定借款人,故,对于被告***不承担支付责任的抗辩不予采信。
原告要求按月利率1.2%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有约定,且未违反法定标准,故依法支持。
原告要求支付律师费10000元、诉责险保险费800元的诉讼请求,是原告追讨债权的实际支出,依法予以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付利息,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诉责险保险费800元。
以上支付义务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064元减半收取2032元,保全费1449元,共计3481元,由被告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叶荣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