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34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执行人: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泉阳路北侧北城中环城一期12幢2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RLR2W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66500.00元,现已执行标的5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