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砀山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2668号
申请人:**,男,199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申请人:砀山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开发区办公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99800913D。
法定代表人:王飞。
被申请人: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泉阳路北侧北城中环城一期12幛2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RLR2W8B。
法定代表人:杜长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砀山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174222.43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砀山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174222.4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迷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