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砀山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2668号之一
原告:**,男,199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砀山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宿州市砀山县开发区办公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99800913D。
法定代表人:王飞。
被告: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泉阳路北侧北城中环城一期12幛2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RLR2W8B。
法定代表人:杜长印。
原告**与被告砀山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存领
人民陪审员  贾运超
人民陪审员  王 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迷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