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3298号
原告:安徽顶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鹿坎路南侧656号阜阳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10栋3层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T71MH7D。
法定代表人:刘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明,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园林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州北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00485859576K。
法定代表人:蒋海林,处长。
原告安徽顶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园林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2021年7月16日,原告安徽顶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顶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阜阳市园林管理处主动履行义务为由,撤回对被告阜阳市园林管理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顶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1408元,由原告安徽顶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汪 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