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017号
原告:***,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航,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顶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鹿坎路南侧**阜阳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T7MH7D。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顶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安徽顶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顶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高 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欧阳启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