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省永晟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3民初2168号
原告:安徽省永晟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439794P。
法定代表人:赵晴晴,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金平,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中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E3Y29A。
法定代表人:朱传班,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君奇,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伟,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8465302D。
法定代表人:谢子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时月,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永晟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安徽省永晟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永晟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永晟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4元,减半收取3252元,由原告安徽省永晟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葛育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胡 凡
书 记 员 姚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