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哲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山东哲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911执保244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保全人:山东哲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孝兴家园B区01块地3号楼104室。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哲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3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