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哲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哲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9478号
原告:***,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山东哲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孝兴家园B区01地块3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翟荣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哲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7元,减半收取80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志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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