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民初2033号
原告:山东哲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孝兴家园B区01地块3号楼104室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文苑中学,住所地:***文苑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哲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文苑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哲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哲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哲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