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2民初1723号之一
原告:徐州市云龙区三木工程机械租赁部,住所地徐州市东方瑞龙广场G126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嘉兴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保定***圃场,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北*****。
投资人:**。
被告:深圳市绿沁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社区***111-3号四层4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门峡旺途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新义街街道办事处陇南开发区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齐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钱江路开元壹号满棠30-3-5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馨苑小区22号楼1**5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哲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槐荫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梦世界润园1号楼1**101室。
负责人:***。
被告:山东哲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孝兴家园B区01地块3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鹏达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山东省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新港前街新港花园5号楼4**501号。
经营者:***。
被告:**,系保定***圃场个人独资投资人。
被告:**,系三门峡旺途矿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独资股东。
被告:***,系济南***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独资股东。
原告徐州市云龙区三木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圃场、深圳市绿沁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旺途矿产品有限公司、洛阳齐云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哲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槐荫分公司、山东哲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鹏达机械设备租赁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市云龙区三木工程机械租赁部撤回对**、**、***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