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8401号
原告:北京天成久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文学馆南里路西平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062。
法定代表人:**宋,总经理。
原告北京天成久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1月12日,原告北京天成久安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天成久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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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