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8074号
原告:**,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北京市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062。
法定代表人:**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公司宿舍。
被告:***,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