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2270号
原告:北京美裕阳光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28号商住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062。
法定代表人:**宋。
原告北京美裕阳光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美裕阳光洁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美裕阳光洁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笑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