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云智科技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民初3653号
原告:平顶山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与稻香路交汇处百合金山**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MA44B6YP5C。
法定代表人:孟俊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博,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西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26884870N。
法定代表人:张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平顶山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平顶山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莉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水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