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6061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远东国际广场B座4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伟,男,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育玮,男,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西留村6号。
法定代表人:梁晓婷,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需补充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宏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建芬
书 记 员 王建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