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11民初584号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3866979F。
法定代表人:高永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啸啸,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远,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西留村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26884870N。
法定代表人:梁晓婷,总经理。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计499元,由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春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