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执异163号
案外人: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西留村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26884870N。
法定代表人:梁晓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婷、程传峰,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张占兵、杨艳粉、王永娜、牛亚飞、**、平顶山市垒鑫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17)豫0411执12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的第三方债权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市新城区铺予以查封,案外人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对此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称,请求贵院中止对位于平顶市新城区铺的执行。事实与理由:一、不动产的权属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为依据,涉案房屋目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没有进行任何变更,申请人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贵院无权查封涉案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已为申请人颁发了编号为豫(2020)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5314号、豫(2020)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4983号、豫(2020)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登记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共有情况:单独所有。《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截至目前,第三人未取得所有权登记,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案外人因合法建造房屋这一事实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二、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贵院应当立即中止执行。如被执行人**对案外人享有债权,贵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一)因申请执行人请求查封被执行人**的第三方债权,第三方债权是否存在以及第三方债权的金额直接涉及到实体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机关无权进行实质审查,案外人提出异议,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权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之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当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其权利。(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异议也有判例,即2016年最高法监25号执行裁定载明: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债务提出异议,无论异议是否成立,执行法院均不应对第三人予以强制执行。故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后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债权可通过代位诉讼予以救济。综上所述,请求贵院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辩称,一、案外人称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应当向法院提交不动产产权证,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二、平顶山市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系密切关联公司,均是由恒大公司控制,涉案房产是在**起诉平顶山市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一案在审理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即平顶山市恒荣置业有限公司将房屋抵偿给**是经过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已经抵账再行反悔,是不诚信的表现。三、案外人称不知道**对于平顶山市恒荣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是否存在以及债权具体的金额,鉴于本答辩状第二条与实际不符,因为是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抵账的,故案外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裁定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诉张占兵、杨艳粉、王永娜、牛亚飞、**、平顶山市垒鑫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豫0411民初7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牛亚飞自愿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15万元;2017年6月1日前支付60万元。被告牛亚飞偿还该75万元后即不再向原告***承担任何责任。被告牛亚飞任何一期未按照本条款履行的,延迟履行期间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二、被告张占兵自愿于2017年6月1日前偿还原告***其余本金22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以全部本金300万元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至,被告牛亚飞实际偿还的75万元部分计算利息时从300万元本金中扣除)。三、被告杨艳粉、王永娜、**、平顶山垒鑫建材有限公司对协议内容第二项张占兵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牛亚飞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15万元后,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牛亚飞房屋和车辆的保全措施。五、对上述条款,如果被告存在任何一期违约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七、原告***与被告张占兵、杨艳粉、王永娜、牛亚飞、**、平顶山市垒鑫建材有限公司各方别无其他争议。八、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没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17)豫0411执12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的第三方债权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市新城区不动产权第0015314号)、1号楼2单元23层2301室(豫2020不动产权第0014983号)、1号楼1-2层109铺、203铺(豫2020不动产权第××号)予以查封,案外人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
2020年5月27日,**、邓鹏(乙方)与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债务处理协议。协议约定:截止2020年4月30日,甲方尚欠乙方借款本息共计39846160元;甲、乙双方达成债务处理意向,乙方同意甲方以其所能够处分或者今后约定期间内能够处分的房产(或者车位)抵偿上述债务。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商业及住宅18个月内,写字楼3年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变更至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员名下。该抵偿债务的房产位于御景半岛商铺6套,住宅2套,滨河家园写字楼3层,恒大名都商铺4套(详见附件清单),商铺面积1209.95平方米、住宅面积193.29平方米、写字楼面积约1440平方米,具体抵偿总价款为人民币3984616元,抵偿甲方尚欠乙方相应数额的债务。若甲方在协议约定期间因为甲方的原因不能将该房产处分至乙方名下,甲方应负责提供与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约定价位相同或相近的房产,否则甲方仍应履行之前拖欠债务的清偿义务,且应当承担违约金。若在本协议约定期间内,甲方明确拒绝对房产的处分,拒不将该房产处分至乙方名下(或者在约定期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交由乙方实际控制,则甲方仍应承担本条款第一项约定的违约责任。若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反悔拒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配合义务,则甲方可以对该抵偿的债务延期三年予以偿还,且乙方不得要求支付利息。本院查封的涉案财产在上述债务处理协议约定的范围之内。协议签订后,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将涉案房屋变更至**名下,亦未将涉案房屋交付**管理使用。
经查询,平顶市新城区翠湖路与瑞光路交叉口东南侧恒大御景半岛2号楼2单元8层801室、御景半岛1号楼2单元23层2301室、御景半岛1号楼1-2层109铺、203铺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均登记在案外人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本院认为,**与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债务处理协议,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登记在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用以抵偿其拖欠**的债务。协议签订后,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名下,亦未交付**实际管理使用,如果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债务处理协议约定的义务,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承担违约责任,**对涉案财产享有的是债权而非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院作出(2017)豫0411执12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的涉案房屋登记在案外人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下,而非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查封涉案房屋欠妥。案外人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排除本案执行,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位于平顶市新城区不动产权第0015314号)、1号楼2单元23层2301室(豫2020不动产权第0014983号)、1号楼1-2层109铺、203铺(豫2020不动产权第××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程昆松
审判员  李海军
审判员  张晓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