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圣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巴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7民初9308号
原告:重庆圣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小磨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450464224K。
法定代表人:李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伟,重庆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巴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学院路****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R5UN3M。
法定代表人:周朝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圣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巴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现逾期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故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圣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兴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航
书 记 员 彭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