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巴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民初1196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帆,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巴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权薪,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巴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益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琼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康力
书记员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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