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8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西段南侧(汽车城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N65JU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壮族,1983年2月4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东山村(广西华盛集团金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水泥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L0TE2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及理财产品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系在贵港市华晨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广西华盛集团金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楼内挂牌成立,目前该公司并没有进行生产经营,处于歇业状态,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