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继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2执47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西段南侧(汽车城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N65JUXM。
法定代表人:潘丽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继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解放北路与桂林路交汇处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5984473672。
法定代表人:王明成,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继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21)桂0802民初3452号向本院申请支付工程款72万元以及利息、律师费36600元,受理费5573元。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其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确认。本案申请支付工程款72万元以及利息、律师费36600元,受理费5573元,执行费10022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 娟
审判员 邓尚伟
审判员 谢 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