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91财保2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童小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殷必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8)皖0291财保277号裁定书,对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43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现双方已协商达成一致,本案已审理完毕。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解保申请,要求解除对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解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